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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县区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9:08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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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县区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3〕10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县区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市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县(区)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淮安市县(区)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工业园区建设水平,加快大项目、工业项目向园区聚集,促进园区建设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推动全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评范围

清河区民营工业园、清浦区工业新区、淮阴区工业园区、楚州区工业园区、涟水县工业园区、洪泽县工业园区、金湖县工业园区、盱眙县工业园区(市经济开发区列入统计,不参加评比)。

二、 考评指标

考评指标分为4大类14项,共100分。考评指标及分值见附表。

(一) 环境建设(15分)

1、当年基建投资额5分:指当年用于园区场地、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投入。

2、基础设施投资密集度5分:

基础设施投资密集度=
累计基建投资总额

规划区内已开发面积



3、园区管理5分:园区要有总体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须由具备省级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开发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成立园区管委会或相应管理机构,管理职权到位,人员配备到位,设立投资促进及服务机构。

(二) 进园项目(45分)

进园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竣工和在建工业项目。

1、当年竣工项目数5分。

2、累计竣工项目数5分。

3、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竣工项目数10分。

4、当年固定资产到位资金10分。

5、累计固定资产到位资金5分。

6、当年固定资产合同引资额5分。

7、当年直接利用外资额5分。

(三) 园区聚集度(20分)

园区聚集度=
所有竣工项目到位资金之和

所有竣工项目占地面积之和



(四) 综合效益(20分)

1、当年入库税收总额10分。

2、就业总人数5分。

3、当年工资总额5分。

三、 考评办法

(一)以各园区单项指标年度完成情况为依据,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获得基本分的分值系数为1、0.8、0.6、0.5、0.4、0.3、0.2、0.1,确定各园区单项指标的得分,把每个单项指标得分汇总,得出各园区年度总分。

(二)采取定量考评的方法。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通过园区自评、现场考核、综合评定等方式,根据考核内容,逐项记分评定。

(三)各园区每月做好台帐,每季度报送报表,全市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年末进行考评,按照总分排序通报。

四、 奖惩办法

(一)全市每年评出3个优秀县(区)工业园区,授予年度“淮安市示范工业园区”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各园区必须实事求是地及时报送各项考核评价指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 其它

(一)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淮安市县(区)工业园区考核评价

指 标 体 系



序号
类别
评价指标
分值


环境建设

(15分)
1
当年基建投资额
5

2
基础设施投资密集度
5

3
园区管理
5


进园项目

(45分)
4
当年竣工项目数
5

5
累计竣工项目数
5

6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元以上竣工项目数
10

7
当年固定资产到位资金
10

8
累计固定资产到位资金
5

9
当年固定资产合同引资额
5

10
当年直接利用外资
5


园区聚集度

(20分)
11
园区聚集度
20


综合效益

(20分)
12
当年入库税收总额
10

13
就业总人数
5

14
当年工资总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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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之思考

郭宝明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修改、调整了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从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以往的大批量认定,集中管理保护的作法,转而采取“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入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同时,也是对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驰名商标“被动保护、个案处理”原则的确认和具体化。

一、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历来实行的是“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两种基本保护模式。主动认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每年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根据该局1996年8月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从七个方面进行认定:(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地区的销售量及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先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可以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事先的法律保护,使权利人一旦察觉、发现有侵犯其权利的现象,就可以立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动认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对个案中的商标进行是否驰名的认定。它以新《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五点为认定标准,即:(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与主动认定相比,它具有针对性强,对商标可以实施跨类保护的特点。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尤其是被动认定——司法认定的案例在中国还较少。仅发生在“舒服佳”一案中,即由人民法院认定“舒服佳”、“Safeguard"为驰名商标。
正如上面所述,我国在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所采取的基本模式,凭借其“大量认定、全面保护”的特点,在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基本保护模式同样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先,这种基本保护模式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商标保护制度相协调的产物。即:当国际上商标的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保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使用原则的倾斜性保护。也就是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列入了国际公约保护中。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在非类似商品中的使用的保护。但总的来说,两个国际性条约给予的驰名商标保护都是个案保护,被动保护。即:当发生了侵权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时,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而获得的特定保护。这也正体现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个案保护、被动保护。而我国的这种驰名商标保护模式,则是强调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对驰名商标采取的是大量认定、主动保护。因此,明显违背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宗旨。其次,这种基本保护模式仍无法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经纬问题”,即:时间梯度、空间梯度。比如:某一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并不驰名,但伴随着市场化运作一定时间后,事实上成为了驰名商标。与此同时,如果发生了他人假冒、侵权,此时,又应该给予这种商标何种法律保护呢?还是这一商标在成为了驰名商标后,但实实在在,在侵权发生地并不驰名,那麽又该如何对它进行保护呢?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存在的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的问题。此外,这种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模式还存在着较多的主观因素。(即:认定驰名商标时,受主观因素干扰较多。)从而使得广大企业不是注重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而是盲目地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去追逐“驰名商标”这一漂亮的外衣。
结果,使得大多所谓的“驰名商标”名不副实,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当前中国的经济,正处于“眼球经济”时代,谁是名牌,谁吸引力就大。)由此可见,原有的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模式由于存在的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修改、调整的地步。
二、采取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必要性

(一) 政府履行入世承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与世界规则接轨的需要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入世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加快了修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步伐。因为WTO中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除了极个别条款提到企业的外,绝大部分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规范政府的行为,使之懂得如何规范、干预、管理市场。正如国外一些学者所称的“WTO规则实质上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典”。因此,入世对政府的挑战也最大、影响也最深刻。①
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判断。此外,在实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是这种“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模式。所以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中国政府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采取“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新原则。况且,入世后由于国内绝大部分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淡薄,商标法律诉讼案件势必大量增加。所以,再仅仅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动认定显然是不够的。此外,实行“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也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机关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

(二) 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经纬问题,即:时间梯度、空间梯度的需要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做为一种客观存在,依据其成长规律,可以推断在其形成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经纬问题,即:时间梯度、空间梯度。这同时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同样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的时间梯度
驰名商标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被大量仿冒侵权,无非是基于其能够为企业带来大量可观的利润,而这一切又都是建立在驰名商标背后的具有高附加值的商誉之上的。而商誉的形成同样也是企业诚实劳动长时间积累形成的。由此可见,企业创出一个品牌,尤其是名牌,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努力,甚至需要付出几代人的心血。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商标侵权纠纷,尤其是假冒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势必为驰名商标所有人,而不会是一般普通的毫无知名度的商标。
正如上面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离不开商标驰名这一基本事实状态,而商标从普通到驰名,无论多快(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企业,通过广告宣传、促销等手段达到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现象),都需要一段时间,只不过或长或短而已。从根本上而言,也就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时间梯度问题。譬如:(1)某一商标开始并不驰名,但在侵权时已经运作成为了驰名商标,如果来不及被行政机关主动认定,那么发生侵权时,它应该如何被保护呢?——是只给予一般商标保护,显然不符合纠纷发生时的事实状态:该商标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若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显然又不符合程序,即:驰名商标保护须经行政机关主动认定。(2)某一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由于大量的被弱化和淡化,而沦为一般普通商标,在纠纷发生时,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呢?——同样若只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该商标已经沦为了一般普通商标,同时,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又是不公平的。若只给予一般普通商标保护,则明显又不符合该商标事实上仍属于驰名商标的法律状态。等等,这些问题对于只提供事先主动认定的行政机关而言,无疑是难以操作和进退两难的。
很明显,僵化的行政机关主动认定,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因为一个商标在市场上能否成为一个驰名商标,单单依靠行政机关的强制性认定是根本行不通的。它的成功运作,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是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作用的最好体现。而采取“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依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可以有效地避免产生上述问题。解决驰名商标认定中的时间梯度问题,即:发生商标纠纷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个案认定。同时,该原则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能较为准确地反映在纠纷发生时的商标所处状态,即:或驰名或一般。
2、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的空间梯度问题
正如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存在着时间梯度一样,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还存在着另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即:空间梯度问题。如上所言,商标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再现实生活中必然存在时间、空间这两个重要的维度。显然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也有着空间梯度问题。即:一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它不可能同时在世界上所有地方或者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地区都驰名,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譬如:“可口可乐”可谓世界名牌,但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的人们而言,其显然是从未听说过的。还有传播速度最快的信息,它在世界上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的空间梯度问题,表现在一个驰名商标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在所有地域都驰名。譬如:一个驰名商标在大中城市很驰名,但在小城市及乡村并不一定驰名。还有即使在同一地域,由于驰名商标的定位对象不同,也存在着该类问题。因此,发生商标纠纷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给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所以,面对这类问题,同样需要采取“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保护原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保护。

三、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新原则的再认识

“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新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即: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反对在现实生活中“买名牌”的现象。具体而言,也就是说,在商标确权或者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驰名证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这种保护仅仅对于本案有效,不得针对第三者,也不能针对市场竞争者。如果再有涉及商标驰名度判定的案件发生时,可以作为曾经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向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供,但不是“准则”或“通行证”,而只作为处理下一个案件的参考。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该商标当时的驰名度和该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②
正如上面所述,该原则并不完全排除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定保护,但它又远远不同于原有的行政机关的主动认定。它强调行政机关的被动认定保护,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判断。同时,该原则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买名牌”现象发挥着重要的遏制作用。
当前,由于利益的驱动,很多企业不是将精力集中投于提高产品质量,强化企业管理上,而是看到名牌在宣传产品、引导消费、占领市场方面起到了类似驰名商标的作用。③便纷纷花钱,甚至投入巨资购买名牌,更有甚者,有的企业为了能够挤入中国驰名商标,而不惜借贷花钱。确实在现实生活中,名牌往往意味着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忠诚度,有着稳定的市场份额。而且,一个名牌在其成长培育过程中,往往历经数年甚至十数、数十年的时间。所以,在其形成中,企业的信誉也会随之深深置入了广大消费者心中,可以使其产品在市场中有着较为稳定的顾客群。因此,名牌常常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被加以保护。在现阶段,买名牌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而现象的实质不外乎是很多企业想打借“名牌”——驰名商标,这股东风,这个便车,轻而易举地获取客观的市场利润。
其实,无论是名牌,还是驰名商标,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需要企业认认真真的下功夫才能取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新原则在面临并解决这类“买名牌”的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商标是否驰名不搞事先认定,而由当时当地的具体状态决定,从而打破了那些妄图靠花些钱来买个“保险”——驰名商标或名牌的人的美梦。



① 阿计, 《入世与中国法治变革(下)》 《政府与法制》 2002年第6期。
② 董保霖, 《商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中华商标》 2002年第8期。
③ 善勇, 《“买名牌”要不得》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2年11月6日。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作者联系方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邮编:201800
电话:021-69980193 E-mail:gbm0704@163.com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

建标标函[2008]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格式,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2.英文版标准的封面和扉页格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简称英文版标准)的幅面大小和出版印刷的格式、字体、字号,提高出版印刷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英文版的出版印刷。

  第三条 英文版标准的出版印刷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英文版标准的幅面尺寸为787mm×1092mm的1/16(小16开),允许偏差±1mm。当出版印刷标准汇编本时,可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第五条 英文版标准的封面颜色采用C100M80蓝色,封面纸张采用250克铜版纸亚光压膜,正文纸张采用100克胶版纸。

  第六条 当英文版标准中的图样、表格等不能缩小时,标准幅面可按实际需要延长或加宽,倍数不限。但在装订时应小于本规定的幅面尺寸。

  第七条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应符合附件一的规定。

  第八条 封面格式和扉页格式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第九条 标准编号中的标准代号与顺序号之间不应空字。

  第十条 英文译名的主体单词第一个字母应采用大写英文字母排版,其他一律采用小写英文字母排版。

  第十一条 目次和正文中的每个章、附件及用词说明应另起一页排版。“章”、“节”必须有标题。“章”、“节”号后空一个字加标题居中排版:“条”号应从左起顶格排版;“款”号从左起空两字排版;条文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排版,以下各行均应顶格排版。当条文同要分段时,每段第一行均应从左起空两字排版,“项”号从左起空三字排版,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首字对齐。

  第十二条 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拉丁字母排版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排列在“附录”后面,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排版。

  第十三条 正文中的“注”应采用1、2、3…序号编写,“注”的排版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两字排版,在“注”字后面加冒号,接排注释内容,每条注移行排版时应与上一行注释的第一个字对齐。中间各条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或句号,最后一条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十四条 术语的定义另起一行排版,左端空两字书写,回行时应顶格排版。

  第十五条 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版,复杂而冗长的公式宜在等号处转行,当做不到时,应在运算符号处转行。公式下面的“式中”两字另行左起顶格排版,所要注释的符号应按公式中的先后顺序排版,破折号应一律对齐。

  第十六条 所有插图均采用中文版原大排版。

  第十七条 英文版标准后应附有该标准的中文版。

  第十八条 翻译文本的出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文本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定稿。

  (二)技术内容的翻译应完整无误,图文齐全;章、节、条、款层次清楚。

  (三)翻译文本中所有文字不得用铅笔书写;字迹应清楚完整。凡用铅笔勾画、涂改的部分,均不得作为定稿依据。

  (四)英文版标准中的俄文、英文、希腊文、罗马数字以及阿拉伯数字等,须严格区分,并应按中文版严格区分文字类别及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标等。

  (五)翻译文本应同时交打印稿和电子文档。当打印稿内容与电子文档不同时,出版社应以打印稿为准。

附件下载: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英文版标准的封面和扉页格式
附件1
英文版标准的字号和字体
序号 页别 位 置 文 字 内 容 字体和字号
1 封面 左第一行 UDC 14P黑正
2 封面 第二、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英文) 16P黑正
3 封面 第二、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英文) 16P黑正
4 封面 第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6P中黑
5 封面 第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5P中黑
6 封面 右第四行 标准的标记符号 70P黑正
7 封面 左第五行 P 14P黑正
8 封面 右第五行 标准编号 14P黑正
9 封面 第六行 标准英文名称 19P黑正
10 封面 第七行 标准名称 21P小标宋
11 封面 左第八行 发布日期 12P黑正
12 封面 右第八行 实施日期 12P黑正
13 封面 第九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2P黑正
14 封面 第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2P黑正
15 扉页 第一、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英文) 16P白正
16 扉页 第一、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英文) 16P白正
17 扉页 第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6P宋体
18 扉页 第三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5P宋体
19 扉页 第五行 标准英文名称 16P白正
20 扉页 第六行 标准名称 18P小标宋
21 扉页 第七行 标准编号 11P黑正
22 扉页 第八行 主编部门 11P白正
23 扉页 第九行 批准部门 11P白正
24 扉页 第十行 施行日期 11P白正
25 扉页 第十一行 出版社名称(英文) 16P白正
26 扉页 第十二行 出版社名称(中文) 16P行楷
27 扉页 第十三行 出版地点及时间 11P黑正
28 翻译出版说明 Introduction 16P小标宋
29 翻译出版说明 翻译出版说明正文 11P白正
30 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16P小标宋
31 发布公告 公告编号 12P白正
32 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 11P白正
33 发布通知 批准部门 11P白正
34 前言 第一行 前言 14P小标宋
35 前言 正文 前言正文 11P白正
36 前言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11P白正
37 主编单位 11P白正
参编单位 11P白正
38 主要起草人 11P白正
39 翻译人 11P白正
40 目次 第一行 目次 14P黑正
41 目次 正文 目次正文 11P白正
42 各页 正文 本标准(规范)用词说明 11P白正
43 各页 正文 章的编写及标题 14P黑正
44 各面 正文 节的编写及标题 11P黑正
45 各页 正文 并列叙述条、款的编号 11)黑正
46 各页 正文 条文中的注、图注 8P白正
采用说明
47 各页 正文 条文中的图名 9P白正
48 各页 正文 表格中的文字 8P白正
49 各面 正文 表题及表序号 9P白正
50 各页 正文 图中的数字和文字 7.5P白正
51 各页 正文 公式、方程式、物理量符号 11P白正
52 第二章 术语、符号 14P黑正
术语和符号的定义 11P黑正
53 附录 第一行 附录及其编写 14P黑正
54 末页 本标准(规范)用词说明 14P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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