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尔代夫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46:12  浏览:8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尔代夫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马尔代夫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尔代夫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同意自一九七二年十月十四日起建立两国的外交关系,并互换大使级外交代表。

  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奉行的中立政策。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马尔代夫共和国驻

   斯里兰卡共和国大使  斯里兰卡共和国大使

    马 子 卿 侯赛因·阿里·迪第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1995年)

中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协议所在国:也门共和国
  2、协议双方:
  甲方: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乙方:提供医生、护士、医技及附属人员的中国卫生部;执行协议并将在甲方工作的医生、护士及医技等人员。
  3、有效的法律和规定
  1)民政法和有效的条例
  2)医疗从业法
  3)其它也门共和国有效的法律及规定
  4、指定的管理和批准单位:民政及行政改革部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此协议,并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第二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173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队员抵也前2个月向也方提供医务人员的如下材料(英文或阿文):
  (1)学历证书一式3份
  (2)个人简历一式3份
  (3)健康证书一式3份
  (4)2寸免冠照片3张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三条 在事先未争得甲方民政和行政改革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任何合同执行人员进入也门或直接工作,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到来及直接工作都将被认为是违背了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干部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并培训他们。
  2、未经也方有关机构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3、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第五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地点,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依据要求的条件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成员必须专心从事其工作,其任何一员都不能另外受雇用,既使在非工作时间或在也门休假期之内也是不允许的,并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要尊重也门共和国境内传统的风俗和习惯。

  第八条 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电话、水、电、煤气等),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姆省、拉哈杰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整、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燃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中国医疗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也方尽可能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保健费用,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

  第九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连续工作22个月享受60天的有薪休假。
  2、所有中国医生在也仅享受中国的民族和中国法定节假日。它们的日期是:新年一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

  第十条 中国医生只享受每周星期五的休假日,也门所有的宗教和民族的节假日都被认为不在此例。

  第十一条 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废除协议,在未经双方同意认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替换协议规定的科别人员。上述根据也门民政部与外国人合同条例2—8条。

  第十二条
  1、中方无偿向也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在所在医院工作中使用,并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生活物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详见附件(三)。也方免除上述物资的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工资税。
  以上两条适用的法律制度,按以前的协议办理。
  3、在中国医疗队员轮换期间,也方负责在萨那和亚丁安排往返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承担其不超过五天的费用。
  4、也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员免费办理入出境及居住签证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中方根据附件(二)向也方提供经各省卫生局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3、也方每季度按上述被确认的工资表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4、第1、2、3、4级工资50%付当地货币,50%支付美元。
  5、12名厨师工资以也门利亚尔支付。
  6、4名司机工资及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十四条
  1、本协议自1995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本协议在终止前6个月双方如无要求修改或废除则自动延期。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按法律程序办事。
  3、本协议附件(一)、(二)、(三)均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本协议于1995年9月20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中国驻也门使馆经济商务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次长
       参  赞               阿卜杜·凯利姆·
       张克明                  朱耐德

 附件(一):

------------------------------------------
   |  | |  |塔 | |  |  |  |  | |  | |  |   
   |萨 |木|塔 |兹 |吐|奥 |荷 |伊 |阿 |卡|赛 |拉|亚 |总  
科 别|  |特|  |共 |拉|洛 |台 |  |比 | |  |哈|  |   
   |那 |那|兹 |和 |巴|非 |达 |卜 |洋 |登|泳 |杰|丁 |数  
   |  | |  |国 | |  |  |  |  | |  | |  |   
---|--|-|--|--|-|--|--|--|--|-|--|-|--|---
总 数|12|5|21|12|8|15|32|10|16|7|15|9|11|173
---|--|-|--|--|-|--|--|--|--|-|--|-|--|---
队 长|1 | |  |  | |  |  |  |  | |  | |  |  1
---|--|-|--|--|-|--|--|--|--|-|--|-|--|---
内 科|  | |  |  | |  |  |1 |  |1|2 | |  |  4
---|--|-|--|--|-|--|--|--|--|-|--|-|--|---
普 外|2 |1|2 |2 |2|2 |2 |1 |2 |1|1 |2|1 | 21
---|--|-|--|--|-|--|--|--|--|-|--|-|--|---
妇 产|  |1|1 |1 |1|1 |3 |1 |2 |1|1 |1|  | 14
---|--|-|--|--|-|--|--|--|--|-|--|-|--|---
儿 科|  | |  |  | |  |  |  |1 |1|  | |  |  2
---|--|-|--|--|-|--|--|--|--|-|--|-|--|---
眼 科|  |1|1 |  |1|1 |  |  |1 | |1 | |1 |  7
---|--|-|--|--|-|--|--|--|--|-|--|-|--|---
耳鼻喉|  | |1 |  | |1 |  |1 |1 | |1 |1|  |  6
---|--|-|--|--|-|--|--|--|--|-|--|-|--|---
口 腔|  | |1 |  | |  |  |  |  | |  | |  |  1
---|--|-|--|--|-|--|--|--|--|-|--|-|--|---
放 射|  | |1 |  | |  |  |  |1 | |1 | |1 |  4
---|--|-|--|--|-|--|--|--|--|-|--|-|--|---
针 灸|1 | |  |  | |  |1 |  |  | |1 | |1 |  4
---|--|-|--|--|-|--|--|--|--|-|--|-|--|---
麻 醉|2 |1|2 |2 |2|1 |3 |1 |2 |1|2 |1|1 | 21
---|--|-|--|--|-|--|--|--|--|-|--|-|--|---
病 理|  | |1 |  | |  |  |  |  | |  | |  |  1
---|--|-|--|--|-|--|--|--|--|-|--|-|--|---
骨 外|  |1|1 |1 |1|1 |1 |1 |1 | |1 |1|1 | 11
---|--|-|--|--|-|--|--|--|--|-|--|-|--|---
泌 外|  | |1 |1 | |1 |1 |1 |1 | |1 |1|  |  8
---|--|-|--|--|-|--|--|--|--|-|--|-|--|---
胸 外|  | |1 |  | |  |  |  |1 | |  | |  |  2
---|--|-|--|--|-|--|--|--|--|-|--|-|--|---
脑 外|  | |1 |1 | |  |  |  |  | |  | |1 |  3
---|--|-|--|--|-|--|--|--|--|-|--|-|--|---
烧 伤|  | |1 |  | |  |  |  |  | |  | |  |  1
---|--|-|--|--|-|--|--|--|--|-|--|-|--|---
护 士|1 | |3 |2 | |5 |18|1 |1 |1|1 | |1 | 34
---|--|-|--|--|-|--|--|--|--|-|--|-|--|---
合 计|7 |5|18|10|7|13|29|8 |14|6|13|7|8 |145
---|--|-|--|--|-|--|--|--|--|-|--|-|--|---
翻 译|2 | |1 |1 |1|1 |1 |1 |1 | |1 |1|1 | 12
---|--|-|--|--|-|--|--|--|--|-|--|-|--|---
厨 师|2 | |1 |1 | |1 |1 |1 |1 |1|1 |1|1 | 12
---|--|-|--|--|-|--|--|--|--|-|--|-|--|---
司 机|1 | |1 |  | |  |1 |  |  | |  | |1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二):

等 级    分级范围          工资标准(美元)   现有人数
 1  队长、教授、副教授、主任医
    师、副主任医师            1200      54
 2  大学毕业后工作八年以上的专科医生   1000      57
 3  护士、化验              700       34
 4  翻译                 500       12
 5  厨师                 600YR     12
 6  司机                           4

              工作地点队员数

一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1 塔兹革命医院8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2 伊卜3 奥洛非3 荷台达6 亚丁4 拉哈杰3 阿比洋8 卡登2 赛泳7
二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4 塔兹革命医院7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5 伊卜4 奥洛非5 荷台达5 亚丁3 拉哈杰4 阿比洋5 卡登3 赛泳5
三级工资: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3 塔兹共和国医院2 伊卜1 奥洛非5 荷台达18 亚丁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四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吐拉巴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赛泳1
五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司机: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1 荷台达1 亚丁1
  (注:一、二、三、四等级工资中支付50%美元,50%当地币。五级工资全部支付当地币,司机的工资由中方支付。也方同意将中方人员工资的50%美元汇往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三):    中国医疗队生活物资明细表
            (每人每年157公斤)

  品   名         数 量
  中国大米          100
  绿豆、黄豆         5
  中国粉丝          10
  中国豆油          10
  中国酱油、醋        20
  各种罐头如鸭肉       10
  各种调料          2
  合计每人每年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已于1995年9月20日,由我驻也使馆经商处参赞张克明和也门卫生部次长阿卜杜·凯利姆·朱耐德在萨那正式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报备案,议定书正本(中、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的通知

鲁统字〔2012〕41号


各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修改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1996〕2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以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全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论其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建设性质,均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济南铁路局、省黄河河务局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山东省统计局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四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

  第五条 建设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其他主要验收资料,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后,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向其发放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统计台账及有关业务资料。

  从事投资统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项目投资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应当及时选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替,并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是建设项目已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的有效证件,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随时对其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证》的管理,一旦丢失,应立即到统计部门补办。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依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论处,并责令在限期内补办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统计制度为依据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发改、经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和行政记录,规范投资统计基础,切实统准统全投资项目,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发改、经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将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或施工许可证书等,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2005年8月15日公布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鲁统字〔2005〕58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