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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43:59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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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6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结构和布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全面掌握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引导和扶持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按照《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4〕151号)要求,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一、调查目的

  摸清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产业结构及规模、产品结构和质量水平,为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行业管理,为制定新时期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调查对象

  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调查对象具体包括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三、调查范围

  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各领域、环境保护服务、洁净产品生产。

  四、调查时间

  2004年12月至2005年7月。分调查准备、启动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汇总、调查报告编制5个阶段进行。

  五、调查体系

  1、调查领导机构

  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共同组建。调查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办公室下设技术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2、各地实施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组建相应调查机构,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归口负责。各地可依据实际情况,建立一至多级调查工作网络。

  六、调查方式

  为一次性、全面调查。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为调查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七、调查数据的采集、审核与汇总

  本次调查统一使用专用网络平台(网址:www.hbdc2004.cn)进行数据的采集、审核与报送。

  企业在网站下载调查表式及相关文件,依据填表指南填写后进行网上报送,并打印表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当地调查机构。

  各地调查机构对上报表式进行审核校正后,通过调查网络平台逐级上报。

  八、调查表式及填表指南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2月20日前将调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及调查组织实施机构的人员名单、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和辖区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一并报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通讯地址:(100835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内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转)。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刘海波 王开宇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息部 李宝娟

  联系电话:(010)68394746 (010)66556222/66556221

  附件:1.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2.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3.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二○○五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十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进程,分析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市场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十一五”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提供基本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本调查是继1993年和2000年后开展的又一次大规模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目的

  1.掌握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现状。

  2.建成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状况基本数据库,初步形成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管理与决策服务的查询数据库。

  3.完成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现状调查公报。

  4.为开展中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制定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二、调查方式

  本调查为一次性、全面调查。

  三、调查范围

  除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四、调查对象

  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从业单位,即涉及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兼业单位),包括环保产品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洁净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等。统计调查的对象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

  本次调查限定为国有和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即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规模以下企业,由于企业分散,调查难度大,其经济总量所占比重较小,暂不列入本次调查范围。

  1.环境保护产品: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材料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污染治理专用药剂和材料、环境监测仪器等。

  2.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以及利用废弃物生产的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3.环境保护服务:指为环境保护提供的相关服务活动。包括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环境监测服务、环境信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服务、环境工程设计服务等。

  4.洁净技术产品:指洁净生产技术与设备、高效能源开发与节能的技术及设备、生态产品等。

  五、调查内容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2.环境保护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4.环境服务业情况

  5.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六、调查基准时间

  除有特殊说明外,调查基准时间为2004年。时点指标的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有关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

  组 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尹改司长

  副组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 赵家荣司长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 马京奎副司长

  成 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罗毅副司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刘启风副司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 翟青巡视员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 赵云城副司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产业处

  办公室主任:科技标准司产业处 滕静处长

  副主任: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规划处 房志副处长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环保产业处 余薇调研员

   国家统计局人社司地理环境处 李锁强调研员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息部 李宝娟主任

  办公室下成立技术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

  八、调查实施

  (一)实施方法

  1.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调查工作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统计局等部门共同成立辖区调查领导机构,全面负责辖区调查工作。

  3.被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受行业、部门、隶属关系限制,一律参加各自所在区域的调查统计。

  (二)实施流程

  1.启动与准备

  (1)印发调查文件,部署、安排整个调查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调查工作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调查网络,落实经费、人员和手段;

  (3)召开调查会议,启动调查工作,开展相应培训。

  2.数据采集与审核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调查网络进行摸底,筛选确定调查名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调查文件转发至辖区内被调查单位,按要求组织企业填报,填报方式采用网上递交(网址:www.hbdc2004.cn)并同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的形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辖区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对填报数据不全或数据不实的组织重新填报。

  3.数据上报与汇总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调查系统专用网络平台(网址:www.hbdc2004.cn),完成辖区数据的审核校正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本调查软件的审核、汇总权限设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各级调查机构可通过软件打印辖区汇总信息);

  (2)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技术组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分类统计。

  4.报告编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辖区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撰写本辖区2004年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2)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组织编制“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公报”,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报告汇编”。

  5.发布、总结与表彰

  三部门联合召开调查工作总结与发布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调查组织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单位予以表彰。

  (三)保障措施

  1.机构与人员

  为搞好本次调查,各地需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并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调查工作网络,抽调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熟悉调查业务的干部参加。

  2.经费保障

  各地应将此次调查列为重点专项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结合各地实际,妥善解决好资金问题,以保障辖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手段配备

  本次调查的数据采集与汇总、上报统一使用专用网络平台进行,各地应配备相应的硬件设施,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4.数据的质量保证

  (1)在数据采集前各地要组织各级调查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逐一讲解调查内容、指标。

  (2)填报企业在填表前应先在网上进行注册,经辖区调查机构确认后正式填报。

  (3)调查表必须按照填报指南和各表的填写说明填报有关数据。

  (4)各级调查机构在上报数据前需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①数据的唯一性审核

  应确保一个填报单位上报一套报表,禁止同一单位信息的重复上报、不完整数据上报。

  ②报表完整性审核

  要逐表、逐项对填报内容进行审核,不能漏表、漏项;各类代码不能漏填、错填;填写的数据计量单位要与表格规定的计量单位一致。

  ③数据可靠性审核

  主要审核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数据量的合理性,如有疑问,应及时核实。

  ④逻辑关系审核

  依据各表页所列审核关系,对表内及表间数据进行相关性检验。

  (5)上报表格应一式二份,基层数据采集部门审核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报省级调查办公室,用于省级审核与汇总。

  九、时间进度

  1.2005年1月~2月,印制并下发调查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工作准备;

  2.2005年2月~3月,召开全国调查培训会议,部署启动调查工作;

  3.2005年3~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摸底及数据采集;

  4.2005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辖区数据汇总并上报全国调查办公室;

  5.2005年7月底前,完成全国数据汇总;

  6.2005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调查报告;全国调查办公室编制调查公报,经审批后由三部门联合发布;

  7.2005年9月,召开调查总结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十、调查表式及填写说明

  详见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附件二: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三: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填表指南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为全面掌握“十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进程,分析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市场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十一五”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提供基本依据,经研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的实施范围为于2004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一定规模,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本调查限定为国有和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即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调查方法

  本调查为一次性、全面调查。以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调查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被调查企事业单位不受行业和隶属关系限制,一律参加本辖区的调查统计。

  三、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本调查的基准时间为2004年。填报数据一律以2004年年末(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为准。

  调查实施时间为2005年1月至2005年7月。

  企业调查表填报时间为2005年3月至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上报时间为2005年7月。

  四、报表目录

  1、报表名称:《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报表内容:共5个表,包括:

  (1)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

  (2)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2表)

  (3)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2004]环产基3表)

  (4) 环境保护服务业情况([2004]环产基4-1、4-2、4-3、4-4、4-5、4-6表)

  (5) 洁净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5表)

  五、报送内容及方式

  企业填写《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通过网上上报(网址:www.hbdc2004.cn)及打印(一式两份)盖章后报送至各辖区调查机构;经市级、省级二级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办公室。

  企业填报流程为:

  上网→查看相关通知公告→打印样表及填表指南→确认应否填报及应填报表范围→企业信息注册→注册查询→手工试填→系统登录→填表→校核(或打印校核)→(修改)→上报→打印盖章报送。

  其中:“企业信息注册”:是填写单位名称、法人等基本信息,供辖区(市级)调查机构核验;“注册查询”是辖区调查机构对注册企业信息进行核验,确认该企业是否属本次调查范围,并告知注册企业。注册企业得到“审核通过”回复后,方可继续填报。

  六、填表要求

  1、填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认真、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并对所填数据负责。

  2、手工填表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手工填表及打印上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

  3、网上填报上报前应进行数据检查,确保录入正确。

  4、正式上报前主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应对每张报表进行审核并签名。

  5、填表前应仔细阅读本指南及各表页下方的填写说明,按要求填报。

  6、表中产值、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7、表中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字,文字内容一律用汉字。

  8、所填表项填报信息应完整,不得留有空格,数据为0时要以“0”表示,没有数据的指标划“-”表示。

  9、表中某一数据与上面或相邻数据相同时,不得用“′”或“同上”、“同左”、“同右”等符号、词汇代替,必须填写相同的数字。

  10、手工填表所填数据项表格不够时,可另附页填写。

  11、各表填写时须按表页下方的审核要求进行表内关系审核和表间关系审核,并注意数据量与其单位是否相符(如应注意数字项单位为“万元”或“万美元”)。

  12、所有填报单位须先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且每个单位只能填写一张此表。

  13、凡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12 经营活动范围”项选填1项以上的单位(即从事多项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所选内容在[2004]环产基2~5表的相应表中逐一填报。

  七、本报表制度由各地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调查机构统一布置,统一组织实施。

  八、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表式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封面

  1、单位详细名称: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不得填简称。

  2、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实际负责人为准。

  3、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4、填表人电话号码:指填表人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及电话分机号。

  5、报出日期:指向所在辖区调查机构报送报表的实际日期。

  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各环保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总体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即为此次调查的全部对象。即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一定规模,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规模单位即指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所有填报单位均需填报本表。

  (三)有关指标解释

  01 法人单位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填报,单位领取统一代码后,自编码停止使用。

  02 法人单位名称:填报单位的详细名称。与封面“单位详细名称”相同。

  04 单位所在地:详细通讯地址填写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区、县)、乡(镇、街道)、村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码组成,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填列。此项可在数据录入时通过调查软件选填。

  05 通讯号码:指填报单位(或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及网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包括区号及分机号。

  06 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指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销售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1)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其划分办法如下:

  (1)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划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07 单位特性:包括企事业类别、单位从业类型。是否为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简称。

  从业类型中的“专业环保”指企业、事业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科研等活动全部在环保及相关产业范围之内。“兼业环保”指企业、事业单位除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外,还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08 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起始年份:指填报单位开始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年份。合并或兼并等重组的企业,填写重组前主要企业开始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年份。

  09 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总数:指填报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总数。

  10 高级职称人数/11中级职称人数:指填报单位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中,各类高/中级职称人员数。包括“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

  12 经营活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四方面的内容。其中: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和有关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和利用废弃物生产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环境保护服务业:指专业从事及主要从事为环境保护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等。

  洁净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即绿色产品或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13 资产情况: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指年末填报单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即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

  年内环保及相关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指填报单位在年内追加的用于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中:基本建设投资:指环保企业、事业单位以扩大环保产品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投资;环保更新改造投资:指环保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用于环境保护经营活动的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的投资。

  14 通过认证:反映企业是否已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并获证书。通过其他认证的需注明具体内容。

  15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收入总额/16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利润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所有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及利润总额。本项内容为表2至表5相应指标的合计值,由调查软件计算生成,无须填写。

  17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年内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经营活动全年上交国家的各种所得税、流转税等。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等。

  三、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2004]环产基2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环保产品生产单位主要环保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的单位。其他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04]环产基1表)”中的“12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产品生产”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产品:指直接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材料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覆盖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HJ/T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标准中的全部环境保护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污染治理专用药剂和材料、环境监测仪器等。

  01 环保产品生产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及经销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保产品生产及经销等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产品分类代码:参照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和HJ/T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标准编制。按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六)环保产品分类代码”中最后一级代码填列。如某项产品在代码表中有型别号,则填列型别号;如无型别号,可填列组别号;如无组别号,可填列亚类别号。

  03 产品名称:填报企业年内生产的某类环保产品的具体名称。应与“环保产品分类代码”的内容相对应。表格不够可复印。

  04 已通过国家级环保产品认证:已通过国家级环保产品认证并获得有效证书的产品在该选项内打“√”。未通过认证的此项不填。

  05-07 采标情况:反映填报单位生产产品的质量水平及依据。根据企业2004年生产产品使用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简称“国标”)、行业标准(简称“行标”)、企业标准(简称“企标”)。没有采纳上述标准的“非标”产品此项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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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8〕61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业经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商业经营行为,培育专业市场,发展特色街市,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池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池州市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划行规市是指为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将同类经营行业相对集中,组成专业市场或特色街市,以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推动“商贸活市”战略的深入实施。
第三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必须坚持规划引导、市场引领、体现特色、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材销售或加工、车辆销售或修理、车辆保洁或清洗、农业资料销售、露天烧烤、电气焊、旧车交易、废旧物资回收、夜间商品促销及餐饮等行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的日常工作。
市工商、商务、环保、物价等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协助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抓好管理工作。
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有关市场建设、政策宣传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二章 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池州市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在中心城区规划引导建设杏村西街服装鞋帽步行街、孝肃街文化古玩步行街、胜利路医疗药品商业街、杏村东路毓秀门饮食步行街、石台路花鸟鱼虫商业街、南湖水街百货商品步行街、百牙西路电子产品一条街、建设中路设计咨询一条街、建设西路书刊一条街和东湖路休闲娱乐一条街等特色街市。
在中心城区规划引导建设长江南路夜市和三台山夜市等特色夜市。
在站前区和东部经济园区规划引导建设汽车与摩托车配件市场、家居建材市场、小商品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废旧物资回收与交易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

第三章 市场引导与管理

第九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内经营水泥及其构件类、玻璃类、钢材类、石材类(含切割)、木材类、管材类、建筑内外装饰的涂料和陶瓷等行业,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建材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汽车、摩托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整车或配件,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车辆及配件销售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一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化肥、农药、薄膜等),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农业资料销售点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烧烤经营点应当做到进店经营,规范营业,并符合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划定地段设立夜间商品促销市场,夜间商品促销市场的经营户应当在每日19∶00后进入促销市场,24∶00前自行撤离;促销期间应当按规定将商品摆放整齐有序。
禁止瓜果、蔬菜经营户进入夜间商品促销市场经营。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城市主干道,创建划行规市示范街。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从事车辆修理业务,所有车辆修理按布点规划,统一安置在其他次要道路经营或进入专业修理市场;各修车点必须做到进店修理,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占用人行道和绿化带。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从事车辆保洁和清洗业务,原有洗车点必须迁至四条示范街以外规定的场所经营。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内从事金属切割及电气焊经营活动,原有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范围内从事金属切割及电气焊经营的店铺应当按布点规划搬迁转移至其他规定的场所经营。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内经营二手车交易业务,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均应入市交易。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内设立固定废旧物资收购点,中心城区内废旧物资回收一律采取流动方式收购。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内新增餐饮业布点审批工作,根据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各单体建筑规划功能定位,并结合环保、卫生、市容、工商等相关规定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市容、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
中心城区内不再新批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进入专业市场的经营户给予购买商业用房政策优惠或在三年内减免其租金,具体优惠政策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行为,由市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营户以暴力等违法手段阻挠主城区划行规市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对划行规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由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范围为池阳街道办事处、秋浦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里山街道办事处和马衙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总面积359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平天湖、西至昭明大道、北至沿江路、南至齐山和天堂湖之间的区域。
主城区、中心城区范围随城市规划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22号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租赁补贴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梅州城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行政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梅州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梅州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本规定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五条 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和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



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15平方米掌握,以户为单位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省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优惠政策。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



第八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程序:



(一)申请: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房管局;



(三)复核:梅江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建设局;



(四)批准和公示:市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其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五)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市建设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并组织租赁补贴发放。租赁补贴每年按季度发放。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与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对已经登记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的低保家庭,应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户建立租赁住房补贴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工作。同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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