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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34:09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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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1999年4月26日)

  为贯彻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和关闭“五小”企业,提高经济运
行质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针
对小火电机组存在的规模效益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抓住当前电力供
需矛盾缓和的有利时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以
下意见: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
  (一)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
期满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千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31
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煤
(燃油)机组,2000年底前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
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酸雨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内的小火电机组在关停以前,必须燃用含硫量小于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减少二
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对个别边疆省份、孤立小电网或与主网联系较少的地方电网内的小火
电机组,关停进度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推迟,但推迟关停计划需经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并报
国家经贸委批准。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的在建小火电机组应立即停止建设。
  (四)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小火电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
经委、计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
核实。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必
须立即关停;确属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小火电机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按
国家对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措施
  (一)对到期应予关停的小火电机组,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力电量;煤炭、
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小火电机组关停后
应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
  (二)实行关停小火电机组与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凡不按
关停要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不再批准其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
  (三)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地区和企业,电网企业要保证其电力正常供应;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进行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但项目要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问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隶
属关系妥善解决。被关停机组的债务,原则上应按资产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由出
资者或债务人负责偿还。老旧机组替代改造或热电联产改造的项目,应合理承担
被其替代改造机组的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大机组代发还贷电
量偿还被关停机组的债务。
  三、组织实施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环
保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
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省电力局(电力
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检查核实小火电机组情况,制订关停计划,于1999
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电力
公司。关停计划经国家经贸委会同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本意见和国家经
贸委等部门批准的关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经
贸委备案。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优化电力工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和改革电价,实
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
难度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
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抓紧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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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现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

  2003年8月9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差额选任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度,是指在提任党政领导干部或者平级选任重要岗位党政领导干部的各个环节都提出多于拟任职务的人数。

  第二条 差额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均要按照不低于拟任职务1:2的比例进行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差额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民主推荐的具体办法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额考察

  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部长办公会,按照不低于拟任职务1:2的比例,研究提出考察人选,报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组织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第四条 差额酝酿

  组织部门在听取考察组汇报的基础上,按照拟任职务1:2的比例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酝酿方案,经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主要领导同志原则同意后,按规定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召开书记办公会进行集中酝酿。

  由组织部门向书记办公会汇报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情况,经过集中酝酿后,形成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差额人选意见。

  第五条 差额表决

  党委常委会听取组织部门关于差额人选情况的汇报。组织部门汇报同一岗位多名人选时,以姓氏笔画排列。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差额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如果经过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后,只有一名成熟人选,也可进行等额表决。

  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

  第六条 纪律和监督

  严禁在干部差额选任过程中进行串联、拉推荐票或者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施。县(市、区)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条件的市(地)可在本办法发布后择日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地)要认真做好准备,明年开始实施;总结经验后,在全省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宠物何来“监护人”?

杨涛

北京拟逐步建立宠物监护人制度,以应对宠物增多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这是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日前表示的。(《新京报》4月18日)
如今,概念翻新是一件时髦的事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也赶了个趟,他们将法律上的“监护人”准备创造性地用在宠物身上,不过,这一创新恐怕并不妥当。
在民法上,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因而,监护人就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由于可见,设置监护人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监护人保护的对象是人,是民事主体;二是监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近些年来,尽管全社会动物保护运动风起云涌,但其主流仍然是从保护环境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出发,强调对于动物的保护,但既然是人类社会,整个社会当然是“以人为本”,动物还不能与人平起平坐。因此,反映在民法中,人是民事主体,而动物是物,是客体。宠物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人的权利的指向,宠物与其主人其实是就所有权人与物的归属关系。而监护的对象是人,被监护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人格上与社会上的其他人都是平等的,只是因为年纪小或者精神不正常,不能单独表达自己的意志,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需要监护人来代其表达意志,处理一些事务。宠物同样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但因为其是客体,主人处理涉及宠物的事务却不是为表达宠物的意志,而是表达主人自己的意志。监护一词对于宠物来说,是风牛马不相及。
再看监护的第二个条件,监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宠物有合法权利吗,物是为人占有、使用、转让与处分,其目的是为实现人的需求。当然,动物保护者会说要善待动物,宠物也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但是,即使是从保护动物的角度出发,要求善待宠物也只是说要求对人在行使对宠物的所有权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说宠物享有权利对抗主人的所有权。主人对宠物所做的一切事情是为自己,而不是为保护宠物的权利,如果法律要求其要善待宠物,那就是国家和社会享有要求主人善待宠物的权利,主人此时善待宠物的举动,那是在落实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其实,北京市市政管委称的建立宠物监护人制度,是要求每一只宠物必须注册登记户口,填写宠物状况,宠物监护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要求宠物在公共场所一律佩戴宠物身份证。一旦发生伤人等情况,即可直接与宠物监护人取得联系,采取警告、罚款或请求赔偿等惩罚、补救措施。这种制度纯粹就是具体落实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的一种制度,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所谓的“宠物监护人制度”所要保护的并不是宠物的权利,而是其他人的权利,何以称主人为“监护人”呢?从北京市市政管委建立这项制度的宗旨来看,可能称之为“宠物管理人制度”比较妥当,宠物既然是主人的物,主人就有义务将其管理好,防止伤害他人和污染环境。
许多词语在法律上是有特定的含义的,政府机关最好还是不要生搬硬套,否则既误导民众,又造成法律用语的混乱,贻笑大方。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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