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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0:46:27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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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

1955年6月8日,国务院

(注解: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总周字第53号文件,就此命令发布补充规定:按照三个基点(第十七基点:北纬29度、东经122度45分;第十八基点:北纬27度30分、东经121度30分;第十九基点:北纬27度、东经121度10分)作成联结线,在此以西的我国沿海,为拖网渔轮禁渔区。)
为了保护我国沿海水产资源,维持人民的长远利益,并免除机轮拖网渔业与群众帆船渔业的纠纷,特划定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并作如下的规定:
(一)按照下列17个基点,作成联结线,在此线以西的我国沿海,规定为禁渔区:
第一基点 北纬39度33分 东经124度0分
第二基点 北纬38度56分 东经123度20分
第三基点 北纬38度40分 东经121度0分
第四基点 北纬39度30分 东经121度0分
第五基点 北纬40度0分 东经121度20分
第六基点 北纬40度0分 东经120度30分
第七基点 北纬38度56分 东经119度0分
第八基点 北纬38度12分 东经119度0分
第九基点 北纬37度50分 东经120度0分
第十基点 北纬38度5分 东经120度30分
第十一基点 北纬38度5分 东经121度0分
第十二基点 北纬38度0分 东经121度0分
第十三基点 北纬37度20分 东经123度3分
第十四基点 北纬36度48分10秒 东经122度44分30秒
(注解:第十四、十六基点系一九六三年十月经中央
批准,将以上两点的位置向东移动1.2和1.6海里,即第十四基
点从北纬36度48分10秒、东经122度43分移至北纬36度
48分10秒、东经122度44分30秒和第十六基点从北纬30
度44分、东经123度23分移至北纬30度44分、东经123
度25分。)
第十五基点 北纬35度11分 东经120度38分
第十六基点 北纬30度44分 东经123度25分
(注解:第十四、十六基点系一九六三年十月经中央
批准,将以上两点的位置向东移动1.2和1.6海里,即第十四基
点从北纬36度48分10秒、东经122度43分移至北纬36度
48分10秒、东经122度44分30秒和第十六基点从北纬30
度44分、东经123度23分移至北纬30度44分、东经123
度25分。)
第十七基点 北纬29度0分 东经122度45分
(二)凡机轮拖网渔业,即备有螺旋推进器的渔轮,拖曳网具以捕捞底层水产动物的渔业(不包括机帆船渔业),都不得在禁渔区内作业。但经农业部批准,进行以调查、试验研究为目的的作业,不在此限。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国机轮,应由公安司令机关会同水产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和没收渔获物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得依法没收船只,并给船长或执行船长职务的人员及公司负责人以适当处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国机轮,应由公安司令机关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予以驱逐或暂时扣留。对暂时扣留的船只,应会同水产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国务院听候处理。
(四)必要时,由农业部提出,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得临时开放禁渔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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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建(2001)54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7部门《关于国有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的有关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对1995年以前的应退未退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按正常渠道于2001年5月底前予以返还;对1996年以来的应退未退食品企业增值税额,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尽快予以返还。


2001年2月26日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和总公司,有关中直机关,有关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陆续成立了一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它们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国还是一项新兴产业,市场尚不完善,有关的法规也不够
健全,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财务管理方面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财务人员不足,会计核算水平低以及仍有相当部分企业未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等问题。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已是当务之急。
财政部是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和研究有关的财务管理问题,对全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等。根据这一职能的要求,为了加强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理顺其财
务管理体制,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虽然房地产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兴产业,以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巨大带动和波及效应,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房地产业主体的国有房
地产开发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的管理水平,特别是作为企业一切管理工作基础的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如何,不但直接影响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同样也影响着中国的房地产业能否健康顺利地发展,对此,各级领导及财务管理部门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区别不同情况,理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调查发现,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兴办的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类是国务院各直属总公司兴办的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类是其他
中央级企业兴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财政部现行的对企业财务管理方式,对以上三类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方法进行管理:
(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直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主管部门归口同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建立财务关系,其年度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我部审批。
(二)国务院直属总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凡目前企业财务关系中对应我部一个司的总公司,其直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不单独划出,仍维持其原来的财务决算报表汇总体制;凡目前是按行业分别同我部有关司建立财务关系的总公司,其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单独划出,同我部基本建设司建立财务关系,其年度财务决算经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我部审批。
(三)其他中央级企业不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单独划出,其财务决算仍并入其上级企业决算,维持原有的决算报表汇总体制。
三、凡是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均应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帮助企业从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碰到的问题
和建议,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材料等。
四、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凡是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出单独进行财务管理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应于1995年12月15日前向我部报送申请划转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函,由我部发函明确财务关系。来函请附本部门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机构名称、
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办公地点、邮编,财务部门负责人姓名、电话。
今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 企业应经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的事项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是企业从事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进行财务管理的基本法规依据。根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
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财政部作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

一、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案: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确定净残值率,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财政部备案。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需要实行快速折旧的,须经财政部批准。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变更年度前报财政部批准。
三、差旅费标准:企业应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标准,报财政部备案。
四、预提费用项目和标准: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如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和标准,必须报财政部备案。
五、上级管理费的收取: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允许向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的企业的管理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等。
六、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挂钩指标及其基数的确定、效益工资的提取比例等应报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
七、财务报告:企业应定期向财政部提供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报表数据软盘一并报财政部。
八、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九、记帐本位币:企业如需变更记帐本位币,应报财政部批准。
十、清算报告:企业终止时,清算机构提出的清算报告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要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
十一、财政部要求上报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199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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