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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32:32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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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总局《关十工南行歧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市场监管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对这一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半点含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脱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工商总局要继续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

(工商总局 二OO一年十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2001年7月27日朱镕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视察工商总局时指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尽快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积极行动、在1995年以来与所办市场基本实现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确保限期完成任务,现针对各地在实施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完善国家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确保市场监管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高效,切实履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职责的重要保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坚定不移、不折不如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顾大局,识大体,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坚决纠正明脱暗不脱、藕断丝连等错误做法,坚决克服“情难却、利难舍”的本位主义思想,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

二、脱钩的范围和方式
(一)凡至今尚未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完全脱钩的市场或其他经济实体,均属此次彻底脱钩的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服务中心、市场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市场中介机构,下同);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
3.虽已实行“四分离”或产权已移交地方政府,但仍继续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兴办或代管的各类市场: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
(二)对上述各类市场或其他经营实体,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现彻底脱钩: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兴办的各类市场,要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移交方式应以地(市)或县为单位、将辖区内所有需要移交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的人员、产权、债权及债务)一并移交;个别情况特殊的,经协商也可以单一市场为单位移交。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可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等方式实现脱钩。其中,由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应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未投资但牵头组建并负责管理的各类市场,由投资人依法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山其经营管理。
4.已经实行“四分离”但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彻底移交人员和产权、并解除市场代管关系。
5.已经向地方政府移交产权,但仍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代管关系。
6.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拥有产权或股权的市场和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进行拍卖、转让。其中,内财政拨款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流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部门。
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在各类市场和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或兼职。

三、脱钩的时间和步骤
根据市场办管彻底脱钩工作的总体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须于2001年12月中旬以前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工商总局将派出督查小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并于12月底派出验收小组逐省进行检查和验收,向国务院写出正式报告。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脱钩工作顺利完成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需要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财政、银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积极稳妥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分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的领导,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完成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作为。“一把手”的责任,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在脱钩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利用脱钩之机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的,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移交市场产权时,要及时到有关银行办理债务确认手续;涉及银行贷款债务转移的,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四)增强政治意识,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中,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到通过市场办管彻底脱钩,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实现职能转变,强化监管执法,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五)从严治政,严格纪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态度要坚决,行动要积极,措施要得力,要求要从严。对工作不力、拖延不办,阳奉阴违、顶着不办.以及违反规定继续兴办或代管市场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上级机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严肃查办,确保市场办管彻底脱钩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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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粤交运〔2007〕9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法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五)遵纪守法指标:企业遵章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六)环境保护指标: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厂区环保情况;(七)企业管理指标:制度和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其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纪守法考核占20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50分。

  加分项目中企业形象占30分、连锁经营情况占20分、获奖情况占50分。

  一、二类汽车维修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一之附表二;三类汽车维修、其他机动车维修、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各等级的考核分应分别符合以下规定:

(一)AAA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850分及以上,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二)AA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为700分(含700分)至850分段,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三)A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为600分(含600分)至700分段,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四)B级: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

  第十条企业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或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4、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6、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7、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不按要求办理变更备案以及变更作业场所未按要求重新申请许可的;8、实际经营条件低于原许可条件的。

  重大恶性服务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称号为“XXXX年度/XXX级企业或XX企业或X级企业”,新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后,原质量信誉等级即由新的等级取代。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考核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广东交通行业专家库中机动车维修技术或管理方面的专家;(二)各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家库中的专家(专家资格条件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予以公布);(三)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人员。

  考核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市、县级考核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范围: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子公司的质量信誉考核由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核认定。

  (二)设有分公司的企业,先由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其考核,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再由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

  (三)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及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企业考核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县、区内的,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否则单独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第十六条企业以及企业原许可机关应每年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每年的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子(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公示情况及从业人员情况等;(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非责任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还应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描述、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七)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表。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其中档案(一)至(六)项保存期应不少于两年,(七)项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并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和检查,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等多种渠道,及时、全面、准确收集并汇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有关信息,经核实后及时记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道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本单位或指定互联网站公布及时更新的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服务质量事件、违章经营、投诉及企业管理情况等信息,以便企业和社会查核。

  第十九条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考核,并填报申报表{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使用附件一《广东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其他企业使用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异地设立分公司的,应提供经分公司所在地备案机关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

  (二)考核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按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登记、打分,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三)考核组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报企业原许可机关确认。原许可机关将企业的各项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统一上报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

  (四)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企业的各项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五)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六)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认定,并将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及外商投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考核结果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样式见附件三)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上级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或重新考核认定。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1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企业当年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并于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辖区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结果;省交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指定互联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AAA级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公布工作,在相应网站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章质量信誉管理

  第二十一条组织考核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具体为加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四)。

  对新办企业,在经营期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信誉考核等级后注明“新办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机动车维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二条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原许可机关应责令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限期整改企业应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整改期限后仍不合格的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原许可机关予以通报并视情通过媒体曝光;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开业条件的,并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经营类别或撤消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连续3年考核为AAA级的汽车维修企业(期间变更经营项目的除外)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有评为B级记录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原许可机关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AAA级的汽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的,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注:附件1-4此略。

浅谈强化信访 构建和谐社会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付连良

  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都已把信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新形势下能否做好信访工作,不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还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声誉,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事业的兴衰荣辱,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强化信访工作。
  
  一、正确分析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强化信访责任
  
  当前,我市信访形势面临的特点是:群众因同一问题上访的频率越来越快,违反《信访条例》越市、越行业串联集聚现象时有发生;对土地、就业、安置问题行为过激,有的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穿状衣、打横幅、堵门口,劝返难度较大。信访形势呈现以上特点,即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上看,信访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在改革发展进程当中不可避免,这是当前我市信访量在高位进行的主要原因。从主观上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出台的政策考虑连续性和平衡性不够;有的干部群众观念淡漠,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或应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该及时办的事长期拖着不办,对个别群众过高和无理的要求,也不做细致耐心的疏导工作,造成了一些上访群众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和“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有的重发展,轻稳定,忽视及时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不按照政策办事,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甚到与民争利,不仅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导致问题积累、矛盾激化;还有的对群众越级上访简单的“拦、堵、卡、截”没有真正把功夫下在解决问题上,导致重复越级上访现象越来越多。特别是对《信访条例》和新的《治安管理条例》宣传不够,群众缺乏了解没有产生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在无知中违法。
  
  信访工作的确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特点,存在着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我们要按着党中央提出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的部署,从民心向背和政权巩固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对策
  
  1、加强领导、争取主动。牢牢掌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稳定的诱因。各级政府和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责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信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必须特别重视提高政策水平,认真解决好政策不及时、不连续、不落实的问题,从根本上防止因政策因素导致信访问题的发生。制定和出台政策,既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降低压力,减少对立。又要防止政策前后不衔接,忽高忽低、忽上忽下而造成不同时期、不同部门的政策打架冲撞。要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和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失误。政策一旦制定出台,就要不折不扣地抓落实,取信于民。防止因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重大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发生。
  
  2、牢记宗旨、维护权益。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工作中消除不稳定因素造成的负面影响。群众的事情无小事,看似平凡小事,但小事关联着大道理,人民群众有要求、有怨言、有意见找党委政府,正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解决他们的信访问题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各级领导和干部既要抓大政方针,也要抓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特别是群众已经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出来的问题,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此外,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特别是要针对一些群众普遍关注或已在群众中产生误解等问题,及时做好释疑解惑,以正视听的工作。
  
  3、强化措施、依法治访。在矛盾排查调处中做到未雨绸缪,从源头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机制等方式,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有力保证。首先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其次落实调处疑难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再次落实维护信访秩序;坚持“阳光办案”把久拖不结的上访案件进行全程参与重新调查处理,及时公正、公开合理地处理信访问题,将一批长期久拖未结的重点疑难案件做到妥善解决。坚持超前研究解决问题,为及时化解不满情绪,消除不稳定因素,要努力提高预见性,坚持把工作做在前面,通过对信访各案的分析,掌握社会动态,对易发生事端的领域和单位及时开展矛盾排查调处,把调查疏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受理多少,息访多少。如高某某的一件刑事案件,多年来一直对女儿被杀案件不服,上访多年,到各级法院申诉,一直没有结果,也多次进京,根据属地管辖的要求,该人居住在本辖区,本院院长通过了解此案的情况,摸清了案情,多次找上访人交流,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同时又与市中院、省高院沟通,从司法救助的角度,为该上访人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在多方位多层面的工作中,上访人也理解了法院的工作难处,也很通情理,在双方互相沟通理解的同时,上访人同意息诉罢访,为本辖区解决了一件多年上访的疑难案件,真正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工作态度。另有韩某的一起行政案件当事人上访多年,一直没有解决,这次通过各级领导做了大量的工作,疏通了上访人的思想,以政府补助的方式给予了解决,化解了一起多年上访的积案。
  
  4、依法行政、规范行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从信访环境中铲除滋长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土壤。要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严格规范和约束各级信访部门受理群众信访的行为。对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引导信访者向司法机关反映,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针对有些信访问题出现不断反复现象,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对司法系统存在的法律服务不到位、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等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下大力气整改。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要通过普法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和提高法律水平,让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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