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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07:51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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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CNCA—02C—057: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抽样检测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不含护套)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制动传能方式(液压、气压和真空);
2)软管材料;
3)管接头与软管的连接方式。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4.2.1.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1.4抽样数量
液压制动软管总成: 35根;
气压制动软管总成: 28根;
真空制动软管总成: 17根。
同一单元内如软管内径不同,每一直径的制动软管总成应分别增加抽取差异试验样品数量:
液压制动软管总成:16根;
气压制动软管总成:9根;
真空制动软管总成:10根;
同一单元内如管接头不同,每一种管接头的软管总成应分别增加抽取差异试验样品数量:
液压制动软管总成:9根;             
气压制动软管总成:7根;
真空制动软管总成:3根。
4.2.1.5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6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减少监督频次,但至少每年一次:
1) 为整车厂配套,整车厂二方评审合格,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时;
2) 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执法检查及国家监督抽查未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获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
4.5.1.3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产品抽样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印制在软管总成的软管外表面上,并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7. 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产品名称及型号;
1.2制动传能方式(液压、气压和真空)
1.3软管公称内径
1.4软管材料
1.5管接头
1.6管接头与软管连接方式
1.7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
3. 必要的产品结构和/或示意图。
4.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
4.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为:软管、管接头和软管材料(骨架、橡胶、尼龙)等;
4.2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检测标准: GB 16897-1997 制动软管
2. 检测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液压制动软管
1-1 外观及标志 第8条
1-2 缩颈后内孔通过量 第 5.2.1条
1-3 最大膨胀量 第 5.2.2条
1-4 爆裂强度 第 5.2.3条
1-5 制动液的相容性 第 5.2.4条
1-6 挠曲疲劳 第 5.2.5条
1-7 抗拉强度 第 5.2.6条
1-8 吸水性 第 5.2.7条
1-9 耐低温性 第 5.2.8条
1-10 耐臭氧性 第 5.2.9条
1-11 接头的耐腐蚀性 第 5.2.10条
2 气压制动软管
2-1 外观及标志 第 8条
2-2 缩颈后内孔通过量 第 6.2条.1
2-3 气密性 第 6.2.2条
2-4 长度变化率(缠绕尼龙的软管总成除外) 第 6.2.3条
2-5 爆裂强度 第 6.2.4条
2-6 抗拉强度 第 6.2.5条
2-7 粘附强度(只限橡胶管) 第 6.2.6条
2-8 耐高温性 第 6.2.7条
2-9 耐低温性 第 6.2.8条
2-10 耐机油性 第 6.2.9条
2-11 浸水后的拉伸性 第 6.2.10条
2-12 耐臭氧性 第 6.2.11条
2-13 尼龙软管的耐氯化锌性 第 6.2.12条
2-14 接头的耐腐蚀性 第 6.2.13条
3 真空制动软管
3-1 外观及标志 第 8条
3-2 缩颈后内孔通过量 第 7.1条.1
3-3 真空度要求 第 7.1.2条
3-4 爆裂强度 第 7.1.3条
3-5 弯曲试验要求 第 7.1.4条
3-6 粘附强度( 真空只限橡胶管) 第 7.1.5条
3-7 耐高温性 第 7.1.6条
3-8 耐低温性 第 7.1.7条
3-9 耐臭氧性 第 7.1.8条
3-10 耐汽油性 第 7.1.9条
3-11 变形要求 第 7.1.10条
3-12 接头的耐腐蚀性 第 7.1.11条

注:
1.同一单元内如软管直径不同,每一直径的软管应分别补充抽取样品并按照标准中第5.2.1、5.2.2、5.2.3、5.2.5、5.2.6、6.2.1、6.2.4、6.2.5、6.2.7、7.1.1、7.1.3、7.1.4、7.1.6、7.1.7、7.1.10和7.1.11条相关要求补作差异试验;
2.同一单元内如管接头不同,每种管接头的软管总成应分别补充抽取样品并按照标准中的第5.2.1、5.2.3、5.2.6、5.2.10、6.2.1、6.2.4、6.2.5、6.2.13、7.1.1、7.1.3和7.1.11条相关要求补作差异试验。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制动软管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见下表: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的标准条款
1 外观 GB 16897中的第8条
2 缩颈后内孔通过量; GB 16897中的 5.2.1,6.2.1和7.1.1 条
3 气密性(气压制动软管) GB 16897中的 第6.2.2条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制动软管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2所要求的全部项目,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测量系统分析
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R&R)分析,小样法分析。
6.3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GB/T1830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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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每个月由一名相关领导及市政府办、市招商局、市外经局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定 期定点接待外来投资企业负责人或代表,听取企业反映情况,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接待地点为曲靖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第五条 接待时间为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一上午8:30—11:30,逢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每年外来投资企业接待日接待领导及时间安排,由市招商局负责拟订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批准后依照执行。
第七条 市招商局提前一个星期与市政府办联系通知下一个星期参加接待的相关领导,如因领导工作繁忙或不在曲靖而不能参加接待的,依次顺延。
第八条 参加接待外来投资企业的部门要做好记录。根据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属重大问题的由接待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其他问题按照接待领导的批示或指示办理或转办。市政府办负责督办、协调和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条 接待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承办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时按质办理,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对不参加接待的单位领导,不认真办理接待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承办部门由市政府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领导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6〕4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做好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市政府对原《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作了适当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继续全面推进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筹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经省安置办批准有偿转移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子女可纳入市直的统筹安置。参加垂直单位全省统一考试被录取的,不再回市安置。

(三)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给予奖励。

三、安置方式

(一)政府统筹安置。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退役士兵人数,每年向市直及没有实行有偿转移和没有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驻滁机构,下达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和推荐就业岗位,统筹安置退役士兵。

1. 市政府根据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际人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和推荐就业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2. 安置的具体办法是:按照考试、考核的总成绩排序,由退役士兵在政府提供的就业单位中自主选择。

3. 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及被大军区命名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予以免试,并优先安置;对因公因战六级以上伤残的退役士兵也予以免试,并安排适合的岗位;对于父母或配偶单位是企业单位的,如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同意接收,也可免试,直接安置。

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市民政、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在政府提供的就业单位中未作选择的,均为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市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及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凡在政府提供的各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中作出选择的,也可按上述办法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2005年选择到国有企业单位并已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在今后企业改制时,所领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冲抵企业发放的补偿金。

(三)不具备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凡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予安置。

四、自谋职业政策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发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根据《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1〕86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政府实行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为:2—9年的义务兵及复员士官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奖励1.5万元(二年义务兵领取总额不低于3万元);10年以上(含10年)的转业士官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奖励2万元。

(二)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的规定,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发给一次性立功补助金和残疾抚恤金。对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立功补助金,其补助金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按照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5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3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数额增发。多次立功的,以最高一次为准,不重复计算。退役士兵属五级以下残疾军人的,根据国家有关在职退役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办理。

(四)免试提供职业教育。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领取了各项资金后,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免试进入市属职业技术学校接受中等专业教育,学习费用自理。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具体事宜由市民政局与学校协商解决。此外,由学校组织参加劳动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五)市民政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举办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洽谈会,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咨询等服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5年。

五、建立自谋职业补助金筹集制度

为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建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筹集制度。

(一)资金来源:

1. 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2. 通过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用途:

1. 在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2.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奖励、一次性立功补助金。

(三)监督管理: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社字〔2004〕419号)的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由市安置办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它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工作。

六、组织领导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市政府成立滁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承担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七、安置纪律

(一)对有以下行为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1. 用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2. 属城镇户口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

3. 属城镇户口而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4. 入伍时为农业户口的(不含女兵)。

(二)退役士兵选择单位后,在半年内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为其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或未足额缴纳有偿转移资金的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双拥合格单位。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安置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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