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57:44 浏览: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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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190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3号)和《关于组织做好200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5〕57号)的要求,全国200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已基本结束。经统计,全国共有14000多人报名参加2005年度考试。
鉴于报名考试人数较多,时间紧、任务重,为方便考生考试,减轻考生负担,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置考点,各地考试考务工作由各地环保局和人事考试机构共同承担。有关考试考务文件将由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公室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行下发。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人事 职业资格 考试 通知
抄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人事部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
国税发[1993]74号
1993-09-03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已经国税发[1993]044号文下发各地,为了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加强税源控管,必须对税务登记的纳税户统一编码。经研究现将制定的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方法《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下发给你们,请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今后与正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相衔接,请各地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对已取得代码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码进行登记备案。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
附件:
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统一编码,即每一纳税户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唯一的代码。代码共十五位数,按照纳税户所在行政区域和所属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进行编制。
第一至第六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在的行政区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
第七、八两位数代表纳税户经济性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信息分类标准代码》编制。编码方法:“10”全民所有制,“20”集体所有制,“31”私营,“34”个体,“39”其他私人所有制,“51”联营,“52”股份制,“59”其他混合所有制。
第九、十两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属的行业分类。编码方法:“01”工业,“02”商业,“03”物资供销业,“04”交通运输业,“05”建筑安装业,“06”金融保
险业,“07”邮政电讯业,“08”房地产开发业,“09”公用事业,“10”出版业,“11”娱乐业,“12”加工修理业,“13”旅游与饮食服务业,“14”其他。
第十一至第十五位数代表具体的纳税户,按顺序编码。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某供销合作社的税务登记证号为:130123200200001。其中,13为河北省,01为石家庄市,23为正定县,20为集体所有制,02为商业,00001为该纳税户在该县的顺序号码。
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缴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1979年3月7日)
根据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团章第一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精神,对团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团员缴纳团费,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按照工资比例缴纳:
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元以下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三;
工资收入每月在五十一元到一百元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
工资收入每月在一百零一元以上者,缴纳工资额的百分之一。
二、农村中的团员,每三个月缴纳团费一次。有劳动收入的团员,每次缴纳团费五分,没有劳动收入的团员,缴纳团费的数额由其自愿。农村中县、社办企业中的团员,除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第一条规定缴纳外,其余均按农村团员的数额缴纳。
三、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团员,每月纳缴团费一次,每次五分。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规定缴纳团费。
四、在中等学校,小学学习的和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一次,缴纳数额由本人自愿。
五、团员按照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及经常劳动收入缴纳团费外,其他临时性的收入可以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者不限。
六、无力缴纳团费的团员,经过团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免缴团费。
七、共青团员同时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的,免缴团费。
八、团的基层组织应该教育团员主动地按照规定缴纳团费。团的基层组织必须定期向团员征收团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应该按照团章规定进行适当教育、处理。
九、团的基层委员会收得的团费,可留用百分之五十,其余逐级上缴。团县、地委可留用上缴数的百分之五十,其除上缴。团省、市、自治区委不再上缴给团中央。铁道系统,团的基层组织留用百分之五十,其余逐级上缴。各铁路局所收团费,除留用百分之五十外,上缴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交全国铁道团委,百分之四十交所在省、市、自治区团委。部队团费上缴比例,由总政组织部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团费上缴比例,由各部、委团委自行决定。
十、各级团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制度,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团费管理混乱的现象和贪污团费行为,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开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各级团委应按期、按规定数额上缴团费。
十一、各级团组织留用的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如编印、购买团员学习马列、毛主席著作和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有关的材料或书籍;订阅团的报刊;团员、团干部训练班的费用等。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团费的开支应注意节约、合理使用。
十二、本规定自接到文件起实行,过去有关团费的上缴、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此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